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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时间:2015-07-24 17:11:15  点击次数: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全区性统计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审批区级部门统计标准,备案区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区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建立并管理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九)承办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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