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限高杆管理,确保城区限高杆完好、安全和规范使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城区限高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各执法中队,根据属地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限高杆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使用正常有序。
市政部门负责城区限高杆的安装;维护。交警、交通、城区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做好限高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城区限高杆主要规范货运车辆通行,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专指运输危险品、渣土、建筑垃圾、砂石、土方、灰浆等货物的车辆。
第四条 对蔬菜、瓜果类运输车和公交车、大型客车、急救抢险等非货运车辆,可直接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驾驶证、行车证和道路通行证的复印件一份及车辆信息表),不用办理通行证。
第五条 城区货运车辆通行限高杆时,应当遵守限高、限行等相关规定,必须在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前提下,同时具有交警队颁发的城区货物运输通行证。
第六条 取得货运通行证的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路线行驶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入城区;同时应当按规定遮盖篷布,不得抛洒遗漏,车身以及轮胎等不得带泥。
第七条货运车辆违反限高、限行规定通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驶离,禁止通行;
(二)超高车辆进入限高区域,造成限高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条对入城区货运车辆实行联合执法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行使处罚权。
(一)交警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通行证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取得通行证未按规定时限和路线行驶车辆驾驶人员或超限、超载入城区货运车辆依法严惩。
(二)城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通行证或未按规定遮盖篷布、车身或者轮胎有泥土,抛洒遗漏的入城区货运车辆依法严惩。
(三)交通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限、超载入城区货运车辆依法严惩。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违规货运车辆进入城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为规范货运车辆管理,本办法第三条所指车辆进入城区应办理通行证。办理通行证审批表可到山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限高杆办公室领取(地址:山城区长风路与建设街交叉口西北角第二综合办公楼院内东平方),也可到山城区人民政府网下载后自行打印。(网站:http://www.nmouth.com/)。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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