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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政办〔2018〕17号 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8-06-07 10:21:36  点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山政办〔201324号)同时废止。

 

 

201864

山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商务局、科信委、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文体旅局、审计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中心、安监局、交通局、地税局、国土中心、环保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人防办、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2.1.2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必要时,从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2  工作职责

2.2.1  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区减灾委组织专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全区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

区教育局:负责在辖区内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协助各乡镇办和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相关修建工作。

区科信委: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研发。负责协调市地震局做好涉及山城区的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协调区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出现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防范打击可能及时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国土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和监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并按照地质灾害分析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做好受灾地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建设,指导灾后房屋的修复重建和灾后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水利局: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负责制订全区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农业局(粮食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同时,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畜牧中心:开展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防沙治沙等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应急供应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捐赠涉证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地税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减灾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文体旅局:充分利用文体系统公共服务设施避难减灾的作用,为群众提供避难场所。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配合区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

鹤壁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区人武部: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政府和各乡镇办请求,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消防大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区人防办:积极配合市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协调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水利、国土中心、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相关乡镇(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区、乡镇(办事处)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区民政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要在6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区、乡镇(办事处)两级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利、国土中心、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因灾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2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报告至少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以区政府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

6)收到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信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国土中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宗委、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民政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式,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以区政府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

5)收到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信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国土中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情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宗委、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9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科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各乡镇办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

5)收到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卫计委指导受灾乡镇(办事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6000人以上9000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科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收到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卫计委指导受灾乡镇(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各乡镇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乡镇办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民政局每年9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乡镇(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乡镇(办事处)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民政局指导各乡镇(办事处)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民政局根据乡镇(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以区政府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请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3  根据乡镇(办事处)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乡镇(办事处)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区民政局收到乡镇(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和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区国土中心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乡镇(办事处)安排好救灾资金预算。

7.1.2 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乡镇(办事处)要通过预备费等多种用途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区、乡镇(办事处)财政使用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4 受灾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1.5  灾害救助实行《灾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乡镇(办事处)统一发放《灾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款物的发放数量、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乡镇(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解决。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民政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开辟绿色通道,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中心、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测绘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中心、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相应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困难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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