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山城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31日
山城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解决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7〕1号)及《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鹤政〔2015〕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原则
自2016年起,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符合城镇低收入条件家庭。
(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房。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
(二)以公开抽签或者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分配对象,被确定为分配对象的家庭不参与分配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与配售相结合,在轮候期间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他申报对象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或者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配售)。
(四)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社区和乡办。
二、申报对象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城乡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外来经商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户籍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山城区居民家庭常住户口;
(2)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须年满法定婚姻年龄,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山城区居民家庭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异的申请人,离异满1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未成年人名下拥有私有住房或房产的,其监护人不得申请。
2.家庭组成条件
(1)申报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申报;
(3)家庭未成年人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要提供相关抚养或者扶养关系证明。
3.家庭收入条件
经山城区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201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0元/月,即月人均收入低于1680元,年人均收入低于20160元),以上标准如遇政策调整的,也将适时予以调整。
4.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没有私有住房或房产的(有预售商品房或者享受过廉租房、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旧城改造、已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政府对其回购安置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住房或房产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家庭成员6个月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住房或房产;
(4)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汽车及其他价值量较大的生产机械;
(5)家庭成员未持有注册企业股份(不含个体工商户)或人均持有企业股份不超过20000元;
(6)家庭成员未担任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7)符合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申报对象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城乡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山城区辖区家庭常住户口满6个月以上;
(2)申请人须年满法定婚姻年龄,取得山城区辖区家庭常住户口满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家庭成员名下没有私有住房、房产的或拥有私有住房、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其父母在山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房产的;
(5)离异的申请人,离异满1年后方能提出申请;且离异后名下无私有住房或房产的。
2.新就业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学生具有教育部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5年以内在山城区就业的;
(2)与山城区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
(3)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其父母在山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房产的。
3.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山城区常住户口或非常住户口;
(2)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退休人员不需提供);
(3)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其父母在山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房产的。
4.外来经商人员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非山城区常住户口;
(2)在山城区投资、经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其父母在山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房产的。
四、申报需提交资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鹤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准表》;
2.《鹤壁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低保家庭需提供山城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年满18周岁仍就读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
(1)有私有住房或房产的家庭需提供私有住房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住公房及私房的需提供公房所有单位、私房住房证明(必须注明房产面积)。
7.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8.根据申请家庭情况不同,应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申报对象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城乡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有私有住房或房产的家庭需提供私有住房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租住公房及私房的需提供公房所有单位、私房住房证明(必须注明房产面积);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就业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申报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中专以上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同时提供近3个月的工资表;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我区务工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外来经商人员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依法纳税证明;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流程和时间
1.社区受理报名、初审(2018年6月11日—6月30日,共计20天)
(1)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携带其申请所需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属社区申请,社区核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经对照无误后,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社区公章;
(2)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
(3)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名单要在社区宣传栏、申报人居住地进行7天公示,社区将无异议的申请人资料上报至所属乡镇、办事处。
2.乡镇、办事处复审(2018年7月1日—7月15日,共计15天)
(1)对申请家庭所提供材料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对本辖区内所有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属的社区、居住小区再次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应公开举报电话;
(2)对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名单汇总上报区房管中心。
3.材料审核(2018年7月16日—7月31日,共计16天)
区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材料进一步审核,并将申报的家庭信息转区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
4.信息比对(2018年8月1日—8月31日,共计31天)
(1)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家庭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鹤壁市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出具后,要及时反馈至区房管中心;
(2)区房管中心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的核对结果后,将个人申请与信息核对结果不相符的申请家庭,及时反馈至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书面告知其比对结果;
(3)对信息比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自收到书面告知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落实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由乡办将证明材料报至区房管中心,逾期不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4)区房管中心根据乡镇、办事处反馈的比对信息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5.公示(2018年9月9日—9月15日,共计7天)
区房管中心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乡镇、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6.上报备案 (2018年9月16日—9月25日,共计10天)
区房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及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备案。
7.分配住房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实物配租或配售。
(二)其他申报对象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流程和时间
1.社区受理报名、初审(2018年6月11日—6月30日,共计20天)
(1)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携带其申请所需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社区核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无误后,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社区公章;
(2)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
(3)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名单在社区宣传栏、申报人居住地进行7天公示,社区将无异议的申请人资料上报至所属乡镇、办事处。
2.乡镇、办事处复审(2018年7月1日—7月15日,共计15天)
(1)对申请家庭所提供材料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对本辖区内所有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属的社区、居住小区再次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应公开举报电话;
(2)对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名单汇总上报区房管中心。
3.材料审核(2018年7月16日—7月31日,共计16天)
区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材料进一步审核。
4.信息比对(2018年8月1日—8月31日,共计31天)
(1)区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鹤壁市房管中心对申请家庭进行房产信息比对;
(2)区房管中心收到鹤壁市房管中心反馈的比对结果后,对不符合房产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反馈至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书面告知其比对结果;
(3)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应自收到书面告知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区相关部门落实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由乡办将证明材料报至区房管中心,逾期不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5.公示(2018年9月9日—9月15日,共计7天)
区房管中心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6.上报备案(2018年9月16日—9月25日,共计10天)
区房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备案。
7.分配住房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实物配租。
六、保障措施
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公租房申报宣传工作,张榜公示,切实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参加申报,做到应保尽保。对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报区纪检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家庭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直接列入不合格申报家庭。同时,将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审查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关系人组成申请家庭,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申报家庭户口、婚姻、车辆、房产、工商注册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符合本次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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