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7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18〕1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区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发展文化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在对全区文物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物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基本排除;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全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逐步健全,文物安全执法督查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实现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逐渐加大,文物保护员队伍力量不断加强,基本形成“区、乡(镇)、村三级保护体制”;积极推进石林会议旧址纪念馆建设,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和地下文物保护
1.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全面提升依法保护、规划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的水平。做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李燧墓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加快推进市、县(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乡镇办要及时核定公布辖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落实“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工作,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机构。
2.推进文物修缮保护。每年要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险情进行排查,加强日常维护保养,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损坏。严禁擅自迁移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李家大院、张家大院、石林会议旧址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同时推进后营汉墓区等田野文物的安全工作。
3.加强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在城市改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中,注重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风貌的保护,做好其中的文物建筑保护及其周边环境整治,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改善居住有机结合,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各类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建项目,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区文体旅局意见。
4.坚持考古前置。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和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域内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前置许可手续。严格控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二)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1.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乡镇办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落实保护责任,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能。文体旅、公安、工商、国土、住建、规划、宗教等部门要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文物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依法落实文物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所有权人、使用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单位,由乡镇办指定保护责任人。区文体旅局与属地文物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文物单位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实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治安、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2.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各乡镇办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单位要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文体旅、公安、住建、旅游、宗教等部门,要根据分工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公安、交管巡防大队要加强重要文物单位周边巡逻防控,必要时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秩序。区文体旅局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文物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定、技防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文物安全奖励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3.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增强防范能力,全面提升文物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科技手段在文物安全防范领域的应用,提升防盗、防火、防雷、防破坏技术能力。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古墓葬区等大遗址要进一步完善技术防范设施,古建筑要完善消防、防雷设施,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尽快建设完善技防设施,建立文物档案,逐步实现全覆盖。
4.严肃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致使文物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文物行政执法
1.健全机构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物专职人员,强化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防护体系,乡镇办在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重点古墓葬区组建专职或兼职巡逻队伍,坚持日常检查巡查。积极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大力发展群众文物保护员队伍,完善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在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文物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加强文物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2.加强文物执法。区文体旅局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完善公安、住建、规划、国土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处置文物行政违法事件。要重点加大对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未经考古调查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落实文物违法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制度。
3.加大打击文物犯罪力度。文体旅、公安、国土、住建、规划、工商、宗教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约谈乡镇办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地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协助文体旅局维护考古工地安全,严厉打击哄抢地下文物等犯罪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山城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文物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物安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在重点文物单位建立专职保护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加强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三)重视人才培养。针对我区文物工作实际,重点培养引进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区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加强行政执法等急需人才培训,逐步提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和保护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相关单位自觉遵守,全社会共同维护,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阵地,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为全区文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山城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8年6月5日
附 件
山城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曹永辉(副区长)
副组长:袁恒民(区文体旅局局长)
姜源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陈传信(区文体旅局副局长)
马李平(区民宗委主任)
高莹莹(区财政局副局长)
师 敏(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秀云(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姚勇强(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臧凤金(区水利局主任科员)
王海明(区交通局副局长)
张晓鹤(区工商分局主任科员)
吴 奎(区国土中心副局长)
王 娜(区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体旅局,陈传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并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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