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城区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9日
山城区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8〕2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山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实现城市用水良性循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通过城市水的循环、循序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新鲜水的取用量,提高城市外排水的水质,形成自然健康水循环,涵养城市水资源、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力争完成鹤壁市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对我区的工作要求。
二、实施范围
节水型城市创建范围为城区,节水器具推广范围是建成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8年3月)。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全区动员大会,学习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文件精神。明确分工,下达创建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节水宣传活动,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氛围。
(二)全面创建阶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各有关单位对照创建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创建工作;做好各类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完成自查自评。
(三)申报迎接省级验收阶段(2018年9月)。进一步深化各项创建工作,全面达到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各项创建指标,确保成功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
四、主要任务
(一)基本条件(5项)
1.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3.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区节水统计报表。
4.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7项)
6.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
7.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8.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
9.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10.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11.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三)技术考核指标(13项)
综合节水指标
1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建成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14.再生水利用率≥20%。
15.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拖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生活节水指标
16.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
17.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19.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20.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达到100%。
工业节水指标
2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
23.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24.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
25.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山城区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规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办。各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内容。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各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例会,抓好创建指标解读和工作情况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建立创建工作信息制度。
(三)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建设的重要文件精神,建立最严格的用水、节水管理体系,完善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建设得到全方位推进落实。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监督,加强执法检查。
(四)确保资金投入。区政府、各办事处按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统筹资金计划,加大对节水项目建设和创建工作的投入,切实为我区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提供资金保障。
(五)加强宣传动员。分层次、有步骤地对居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节水知识、节水文化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宣传,提升市民对创建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提高社会预期效益。
附件:1.山城区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山城区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山城区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白树民(区长)
副组长:杨建强(常务副区长)
马成海(副区长)
王建平(副区长)
成 员:庞云堂(区政府办主任)
郭鹏程(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景军(区编办主任)
任光明(区住建局局长)
刘志磊(区水利局局长)
赵龙泉(区发改委主任)
王爱兵(区统计局局长)
陈波军(区财政局局长)
杨慧娴(区商务局局长)
马振峰(区科信委副主任)
吕 珂(区教育局局长)
秦志杰(区卫计委主任)
袁恒民(区文体旅局局长)
霍林河(区民政局局长)
李善锋(区环保局局长)
张志新(区市政管理处处长)
千福利(区园林处处长)
郭建华(区环卫处处长)
田 军(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
王慧娟(区事管局局长)
田红军(区农业局局长)
冯金喜(区交通局局长)
潘承晓(区工商分局局长)
王红海(区地税局长)
吴 奎(区国土中心副主任)
郭濮安(区规划局局长)
艾 斌(区质监分局局长)
吴燕琳(区房管中心主任)
吕贺春(区住建局副局长)
杜惠萍(区水利局副局长)
冯振家(红旗办主任)
窦桂斌(山城办主任)
李振军(长风办主任)
李改琴(汤河办主任)
王海福(鹿楼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任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吕贺春、杜惠萍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山城区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
评分标准 |
责任部门 |
分数 |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一、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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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规制度健全 |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区水利局、住建局 |
区政府法制办、环保局 |
一票否决 |
|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 |
区水利局 |
区科信委、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 |
|||||
2 |
城市节水机构规范 |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节水产品的推广 |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和制度等材料 |
区编办 |
区财政局、水利局 |
一票否决 |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日常培训和管理 |
区水利局 |
|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账及证明材料 |
区水利局 |
区科信委、质监分局、工商分局 |
|||||
3 |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
区水利局 |
区统计局 |
一票否决 |
|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
|||||||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全区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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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
区财政局 |
区住建局、科信委 |
一票否决 |
|
5 |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
区政府办 |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
一票否决 |
|
节水型单位(企业)创建活动 |
区事管局、科信委 |
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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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小区创建活动 |
区水利局、住建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
节水型学校创建活动 |
区教育局 |
区水利局 |
|||||
节水型医院创建活动 |
区卫计委 |
区水利局 |
|||||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性开展日常宣传 |
区水利局 |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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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管理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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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节水规划 |
具有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并经本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得3分 |
区住建局、规划局 |
区水利局 |
8 |
|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措施保障等,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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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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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绵城市建设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得2分 |
区住建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6 |
|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区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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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得2分,每出现一个易涝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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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 |
区财政局 |
|
8 |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 |
|||||||
9 |
计划用水与 定额管理 |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得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全区用水量排名前10位的主要行业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得2分,每缺少一项行业用水定额扣0.25分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委 |
8 |
|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用水计划核定办法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得3分,每低5%扣0.5分 |
区科信委 |
||||||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得1分 |
区住建局 |
||||||
有超定额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得2分 |
区水利局、发改委 |
区住建局 |
|||||
10 |
自备水管理 |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得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得1分 |
区水利局 |
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
5 |
|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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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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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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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有区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1分 |
区住建局 |
区水利局 |
5 |
|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得1分 |
区发改委 |
||||||
考核年限内,有区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得3分 |
区质监分局 |
||||||
12 |
价格管理 |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2%扣1分 |
区水利局 |
区财政局 |
10 |
|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3分,每低5%扣1分 |
区住建局 |
||||||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得1分 |
区财政局 |
区住建局 |
|||||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
区发改委 |
区住建局 |
|||||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得1分 |
|||||||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 |
|||||||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
区住建局、发改委 |
区水利局 |
|||||
三、技术考核指标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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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低于标准不得分 |
区水利局 |
区科信委、发改委、统计局、住建局 |
4 |
|
14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
再生水利用率≥2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6分,每低5%扣1分,高出标准的每增加5%加0.5分,最高加1分 |
区水利局 |
区住建局 |
6 |
|
15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得2分 |
区住建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6 |
|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4分;每超标准1%扣0.5分,每低0.5%加0.5分,最高加1分 |
|||||||
16 |
节水型居民 小区覆盖率 |
≥1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
区水利局、住建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3 |
|
17 |
节水型单位 覆盖率 |
≥1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
区事管局 |
区水利局 |
3 |
|
18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
超过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不得分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统计局 |
2 |
|
19 |
节水型器具 普及率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 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得1分,每低10%扣0.25分 |
区水利局 |
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住建局 |
5 |
|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苄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随机抽检1家建材商店,发现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 |
|||||||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得1分 |
|||||||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 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分项指标不得分。 |
|||||||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 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得1 分。 |
|||||||
20 |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
达到10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5%扣0.5分 |
区住建局 |
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
2 |
|
21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
区水利局 |
区统计局、科信委、发改委 |
4 |
|
22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5%扣1分 |
区水利局 |
区科信委、发改委 |
4 |
|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定额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 |
区水利局、住建局 |
区科信委 |
3 |
|
24 |
节水型企业 覆盖率 |
≥1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2%扣0.5分 |
区科信委 |
区水利局、发改委 |
2 |
|
25 |
城市水环境 质量 |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2%扣0.5分 |
区环保局、住建局 |
区水利局 |
6 |
|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得2分,有黑臭水体的分项指标不得分 |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得2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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