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skindefaultimagesa1.jpg
/images/skindefaultimagesa2.jpg
/skin/default/images/a3.jpg
/skin/default/images/a4.jpg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双公示公开 >> 行政处罚

山环罚〔2017〕36号

时间:2017-09-28 09:15:40  点击次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环罚〔201736

 

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钱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0508851343

地址: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816,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脱硫塔多次停运维修,导致监控数据二氧化硫超标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78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山环罚先201733),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山环罚先201733)和《送达回执》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给予罚款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光大支行

户名:鹤壁市山城区区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4100150141705020052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壁市山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828





上一篇:山环罚〔2017〕35号

下一篇:山环罚〔201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