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20 14:13:40 点击次数:11
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市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上级批办的重大案件及专项工作。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依法开展管理国籍工作,指导全市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查建设。
(十五)拟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经费标准,拟定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拟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规划。按规定组织实施教学培训工作。
(十八)拟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协助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九)拟定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定;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拟定全市公安机关宣传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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