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本区域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等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实施办法。
3、负责本区域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查,施工许可证的审批,竣工备案和对建筑市场及行业的管理。对入城区的市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4、负责制定本区域市政工程的市政养护年度计划,负责建城区审批道路开挖、雨水管接纳等许可证。
5、负责本区域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
6、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污水、供热、燃气、路灯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年度计划、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并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收费和服务进行监督。
7、负责编制区域防汛预案,落实防汛物资储备,协助区防汛指挥部做好城区防汛工作。
8、承办市建设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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