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 2、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具有基本建设规划管理职能。 3、对区机关大院具有安全保卫管理职能。 4、对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来人来客具有接待管理职能。 5、区机关卫生管理、文印中心、班车运行、机关食堂管理。 6、对机关服务中心具有管理职能。 7、具有制定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制度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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